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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43K66别克轿车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川AU872号长安奔奔轿车相撞,造成川AU872号车上张景全、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四人死亡,代玉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2008年12月15日肇事司机孙伟铭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09年7月22日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宣判后,孙伟铭之父孙林代表孙伟铭多次与我们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并表示愿尽最大努力进行赔付。
通过了解,我们知道肇事司机孙伟铭的家庭经济也很困难,且其父孙林已通过变卖房产以及向他人借款等方式凑齐了我们主张的最低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含保险赔付金)。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孙伟铭予以谅解,请求贵院对孙伟铭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死伤者家属 :(签名)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