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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28条第2款对此亦有3条规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