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该财产所有权是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审查,审查期间应中止执行。若执行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案外人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诉讼。但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开始恢复执行财产,除非案外人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