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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离婚的费用,是指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所需要依法交纳的各种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知,诉讼费有两部分组成:
一,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即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支付的除案件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离婚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是当事人因人身权等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门,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