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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指定的农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二)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志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