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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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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

作者:许昭霞律师 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需要交纳哪些诉讼费用,以及费用由谁承担,是双方当事人都很关心的问题。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此外,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公告费等,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交纳。

案件受理费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绝大多数案件涉及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属于财产相关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具体比例有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有些情形人民法院会减收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交纳采取预交制度,一般由原告、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按照规定,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者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有一种需要提醒的情况是,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的、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常见的判决结果是双方当事人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比如原告(患方)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医疗机构)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这个案子最后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双方都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双方胜、败诉数额比例分担,而非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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