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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4)撤诉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5)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6)经调解达成协议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7)拒不履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8)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9)交纳诉讼费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