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件的审理一般是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的,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不服的,也不可以再提起诉讼案件终结,那么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区别中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两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区别
两审终审制是经过二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再审理的制度,三审终审制是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的制度,两者最大的区别就三审终审制多了一级的审理。
什么是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什么是三审终审制
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一审案件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对其上诉案件作出的改判系错误判决,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二审法院请求再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审的一种特别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缺陷
(一)从民事案件上诉条件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民诉法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规定的相当宽泛,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这样,一方面使一些很简单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对公正理念的歪曲,是对当事人和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是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违背。
(二)从民事诉讼管辖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首先,不利于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影响。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置,实行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关系、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均由地方负责,因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的现象较为突出。其次,不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终审法院的级别偏低,从审判员业务水平的角度考虑,是不利于提高法院办案质量的。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两审终审在现实中大量变成了两审不终审,官了民不了,当事人对终审判决申诉缠诉不已。
(三)从内请制度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内请制度也就是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实质上,这种制度并没有法律根据,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的要求,给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合法干预提供了机会,而且妨害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
(四)从高审级审判机构未能充分运转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四级法院组织体系简明、统一,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应该说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两审终审制却使这种较优良的组织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甚至可以说限制了这种功能的实现。由于绝大多数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因此,由高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数量很有限,由其作出一审的更少。而作为高级审判机构的最高法院及高级法院,聚集一批优秀的审判人员和法律专家,办案条件也相对现代化,如此少的受案量,使这些人不能或很少能直接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一些良好的审判条件不能充分运用,这对当事人、对确保案件质量、对高级审判人员本身的锻炼都是损失。
(五)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根据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也就是说,第二审法院既是事实审法院,也是法律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适用很难得到统一。这一是由于不同的法院在理解和具体适用法律上难免有出入,使得对法律的适用无法达到统一;二是因为民事法律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不仅规定上具有较大的弹性,有些甚至是空白,因此如何理解法律的精神,如何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就会出现差异。如果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得不到统一,就会导致对同一类案件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结果。
(六)从审判监督制度看两审终审制之不足
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制度二者密不可分,审判监督制度实质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保障和补充。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设想是,经过两审终审后,还可通过再审纠正错案。因此,如果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和出现问题,将会动摇两审终审制利大于弊理论的成立。
1.审判监督制度严重削弱了终审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再审一旦改判,原审判决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执行后的财产状况就需要重新调整,这一方面会增加再次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还会使当事人甚至法院都产生一种认识:暂不执行,等再审判决之后再说,导致事实上终审判决已失去其终审的意义。
2.审判监督的程序不够严密。由于审判监督依附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因此,有关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紧密,尤其在审查当事人申诉阶段,由于法律缺乏对审判组织及其人员的制约性规定,给人情、金钱、权势干扰司法提供了机会。
3.审判监督成本太大,并不经济。当事人申诉率和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呈上升趋势,从某种意义来说,再审已成为事实上的第三审,而且,有些案件经过再审后还可能被发回重审,这样,有的案件就可能经过三次审、四次审,甚至更多。而且,一旦发生执行回转,费时、费力、费钱,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