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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只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做了限制,即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来进行;二审程序只能按照第二审成粗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又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能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除外),也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二审程序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审理程序,由于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