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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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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性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其中,前四种判决形式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后两种判决形式为《行诉法解释》所增加。

    1、维持判决。

    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否定和对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证据确凿。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

    (3)符合法定程序。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2、撤销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

    (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有: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它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对于撤销判决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每个理由各自独立。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3)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3、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

    (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不履行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被告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须作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在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已为时太晚,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4、变更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具体体现。变更判决与撤销判决最大的区别是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中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作出变更判决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司法变更权。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外在范围限制。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内在范围限制。人民法院并非能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权变更,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所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显失公正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畸轻畸重,即行政机关实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差过于悬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也可构成显失公正。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消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面临可能被加重处罚的种种顾虑而作出的规定。不过,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只是原则,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起诉的被处罚人的处罚过轻,可以作出加重对其处罚的变更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与撤销判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它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如果的确存在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即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履行判决,同时对这种情况通常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一般而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则不宜直接作出维持判决,因为人民法院通常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裁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时,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则有纵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之嫌,相反,人民法院使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既可以避免使用维持判决的不足,也可以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同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随着法律或政策的变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因为一旦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行政机关将来变更或废止该具体行政行为带来困难。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可以达到肯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又可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留有余地。

    (4)其他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6、确认判决。

    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确认判决按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结果,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应作出履行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为时过晚,达不到对原告救济目的时,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但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时,人民法院就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又属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此判决形式。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条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或依法不可能成立的行为。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其本身自始无效,人民法院无从撤销,而应作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通常情况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通过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大局出发,人民法院不应作出撤销判决,而作出确认违法判决。不过,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同时判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判决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以补救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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