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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送达算在审理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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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案件都是有一个审理期限的,法院应该在审理的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可以申请延期,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送达算在审理期限吗

不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虽然法律规定是在开庭3日前以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但是很多时候,法官往往是定下开庭日期就会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拿传票,当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并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来开庭或调解。当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传票的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不论是电话形式还是传票的形式,都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准时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如果没有按时出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来处理;如果被告接到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委托送达的时间是不上在审理期限范围内的,不计入审理期限范围内的,还包括一些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以及鉴定期限,所以如果要对一个事物进行鉴定的话,也不会算在审理期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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