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法院要把判决书送达诉讼当事人、有关机关和单位。为了证明送达行为,同时证明受送达的人已经接受了,需要写送达回证,那么法院的送达回证怎么写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的送达回证怎么写
法院的送达回证有固定的格式,基本的内容都已经由法院填写,受送达人只要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中填写本人的姓名并注明实际收到日期就可以的。
送达回证的介绍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指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印制有固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送达机关和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送达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等。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在实施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人卷。
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退回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退回。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可能与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作出说明,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受送达人只要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中填写本人的姓名并注明实际收到日期就可以的。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