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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制度作为特殊的审判程序,与一审、二审在提起的主体、诉讼客体。提起的期限与要求、管辖法院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再审程序只能由有关法院提起,一审、二审程序分别可以由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提起;
第二,再审程序的诉讼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一审程序诉讼客体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程序的诉讼客体是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三,提起再审程序没有法定期限,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随时可以决定再审,提起一审,二审程序有法定的时效限制;
第四,再审程序可由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并进行,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并进行,而一审程序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