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债务人举证需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  浏览: 523 次  来源:网络

举证顾名思义是指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同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旦债权人诉至法院,债务人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那么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债务人举证注意事项有哪些?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务人举证需注意哪些方面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在被告提出此类抗辩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原告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1、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债务人认为系赌债,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用于赌博还故意借钱给债务人,则债务人应当就其主张的赌债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且借贷金额合理的案件中,债务人认为借条系收胁迫后所写,其应当就受胁迫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实际收取款项金额并非交易金额。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则应当对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或者借条丢弃后原告又悄悄捡回来再次主张权利。对此,债权人手持债权凭证应当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

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行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受到广泛欢迎国家也推出优惠政策实践也证明其正确性。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在经济生活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借贷时需要注意一些打着民间借贷牌子的非法高利贷,如果发现自己受到了咋骗建议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解决。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