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
一、经济纠纷案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
(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
(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
(六)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
(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
二、经济犯罪案件
(一)工厂、矿山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犯罪案件;
(三)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运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经济案件
(一)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二)航空运输货损、货差、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保险、承建合同纠纷案件;
(四)专利、商标、版权纠纷案件。
除上列十六类案件外,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取消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庭,这一改革使很多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对经济法的地位产生了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所取代;同时,经济法又紧紧是一个法的部门,也不能取代别的部门法;经济法不够完善,需要在和别的部门法的协调中完善自我。
最高人民法院以机构改革的方式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只能划分更加清晰,适应业务审判庭设置规格的要求。但是,一些法学家认为,此次撤销经济审判庭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基本法,至今有效。要撤销经济审判庭,除非提前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9年7月10日多名法学家称撤销经济审判庭是以改革名义违法。再次呼吁消除违法行为。这些经济法学家、曾两次给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讲课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回忆,当年听说要撤销经济审判庭,自己就写了反对的文章,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发表,自己的书面意见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他建议,研讨会结束后就此问题形成书面意见,通过可靠渠道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