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需要法院来解决纠纷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按时的搜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权力不受损,所以证据在法律中是很重要的,可是我们在进行举证的时候要知道什么样的证据是案件所需要的,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何制作举证意见?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证据内容:“支票上面有没有出票日期?没有。为什么没有填写日期?正常借款开出的支票都不会填写日期。这样方便借款方操作。如果填写日期之后,就会造成资金未到位。而支票已经到期,导致支票跳票。”
证据来源:控方证据材料卷二第4卷(P30-P33)
证明目的:证实这是应出借方要求不要填写的、这是他们的行规。证实支票只做担保用,等银行放款后再还款给借款人(不能兑现和转账,换言之只是借款凭证)。还款后,支票还得收回。因此,其实所有借款人(出借人)对支票只做担保用途是心知肚明的(证明王某杰、叶某无诈骗行为与诈骗故意)。
对书证的举证意见
举证原则:一般来说,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言辞证据,书证是检验言辞证据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不准确性、利害关联性)。
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举证意见
证据内容:所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等
证据来源:详见控方证据材料卷
证明目的:证实是民间借贷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且还有担保和保证,只要担保或保证属实的话就不能以诈骗论处。
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举证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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