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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企业欺诈事实

发布时间:  浏览: 530 次  来源:网络

现在的企业为了一己私利或者企业的某些权益,是什么事情都做,不管其是否违法,还是有反道德底线。他们很多时候都会选择欺骗顾客,仅仅只是为了牟利。而且作为顾客,其信息是严重的不对称,很难进行举证。那么如何举证企业欺诈事实?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员工“欺诈”是指以使用人单位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从而达到与之签订或修改合同的故意行为。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要能够证明因为员工的该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误解而录用该员工。

2)要有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要求其签字确认。一旦劳动者存在欺诈单位的情况,企业就可以依据录用条件来主张合同无效。

3)要求员工将入职时的资历陈述全部签署确认,并保留好新员工人职提交的相关材料。如日后发现有疑问,要仔细考察核实。

4)发现员工提供信息确有较大出入,足以影响录用决定的,即可构成欺诈,可以解除合同。

5)如果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证明是假的仍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则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签署重大合同必须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本案黄河公司在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没有看到任何国家级批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实属疏忽大意。虽然被欺诈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费时费力,也有最终无法证明受欺诈而无法撤销合同的风险,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二、切勿轻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会以某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与你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因为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本案中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声称其现身份为中共中央老干部局局长,曾任五十四集团军军长、上海警备区司令员、湖南省军区司令员,足以引起黄河公司的怀疑,然而黄河公司信以为真,实属疏忽大意。

三、知道自己受到欺诈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欺诈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员工“欺诈”是指以使用人单位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从而达到与之签订或修改合同的故意行为。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要能够证明因为员工的该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误解而录用该员工。

2)要有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要求其签字确认。一旦劳动者存在欺诈单位的情况,企业就可以依据录用条件来主张合同无效。

3)要求员工将入职时的资历陈述全部签署确认,并保留好新员工人职提交的相关材料。如日后发现有疑问,要仔细考察核实。

4)发现员工提供信息确有较大出入,足以影响录用决定的,即可构成欺诈,可以解除合同。

5)如果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证明是假的仍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则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签署重大合同必须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本案黄河公司在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没有看到任何国家级批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实属疏忽大意。虽然被欺诈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费时费力,也有最终无法证明受欺诈而无法撤销合同的风险,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二、切勿轻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会以某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与你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因为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本案中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声称其现身份为中共中央老干部局局长,曾任五十四集团军军长、上海警备区司令员、湖南省军区司令员,足以引起黄河公司的怀疑,然而黄河公司信以为真,实属疏忽大意。

三、知道自己受到欺诈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欺诈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对企业欺诈的事实很难能够进行举证,但是仍然是有办法进行收集相关的证据,另外顾客在进行相关的消费的时候一定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之后再做决定。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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