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买东西,已经是习以为常了,但是因为感情不合两个人分手之后,这些花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能否要回来呢?如果要讨要的话如何举证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恋爱中花费赠予与借贷如何举证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其他证据。
二、恋爱期间花费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男女自由恋爱期间,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矢志不渝,或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其他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恋爱期间借款,即使结婚后也应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结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或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或部分抵销情形。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排除了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可能。
在实践中,对于情侣之间借钱要不要还的问题,要看该借款最终有没有被终止,而有关终止的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而恋爱期间为对方自愿花费的如买衣服首饰,买鲜花礼物,请吃饭旅游等等,因为属于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一般不认定为借贷,即便分手也无需归还。而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性质就不一样了。因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财物赠予,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依照法律规定是要退还彩礼的。
在生活中,人们在彼此关系比较近时,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这就为将来埋下了隐患,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因此而闹出矛盾,也是得不偿失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