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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反驳指控时是否应该要求他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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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当毒品案件的当事人反驳指控时,是否应该要求他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

你好,一般来说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这是证据理论上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来说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我们既不能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面学界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有种观点主张被告只有辩护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举证责任都应该是控方的,既然被指控有罪,那么所有问题都应该由检察院来证明。也有一种观点,就是原则上讲被告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举证责任可能就会转移到被告人身上。比如根据英国的证据法,在诉讼过程中,控方和辩方都可能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辩方以特定的若干事项作为辩解理由,就需要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如辩称正当防卫,因为对方向自己进攻所以才反击,这个情况下就需要辩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如何攻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这种辩解就不可能被提交到陪审团作为一个争议的焦点由陪审团来审判。再有,如果用紧急避险或不在现场来辩解也是同样道理,或者被告方辩称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这样就得提供精神病史,医学检查结果。假如辩方提不出证据就等于默认控方的指控,也就意味着将在特定的主张上失利。当然证明其有罪还需控方承担最终的举证责任,只是辩方一旦提出辩解,对辩解的理由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英国这种理论在立法上也得到明确的体现。

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有好几条规定体现了这个精神。按照这样的规定,警察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住处查获了可疑的物品或是可疑的材料,就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情况做出解释,这就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或不能够合理解释,可推定他对持有物品性质有概括的认识,就毒品案件来讲也就是明知这个东西是毒品,当然他不一定知道它的纯度含量、纯度。实际上卖毒品的人都不一定知道,因为毒品在转手过程中是不断掺假的,往往到了二道贩子,三道贩子他们也不知道里面的纯度。对纯度不了解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在这点上崔敏教授提出了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尤其是英国的证据法理论的观点,把举证责任分担的理论用过来,在一定情况下要求毒品案件的当事人对辩解承担举证责任。这就类似于我们国家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检察机关从某一贪官身边查出大量的财产,和他家庭收入有明显差距,差距几十倍,几百倍,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其说明财产来源,如果说明不了就认定构成犯罪,二者道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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