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办理过一件合作施工案件、一件合伙纠纷案件,虽然案件类型不同,但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致的。特发帖与诸位分享。
甲、乙公司合作施工某工程,甲为实际施工人,乙公司为对外名义施工人,所有的合同原件、账目均在乙公司处。工程完工后,乙公司收到工程款未给甲分文,甲依照双方合作施工的协议约定要求分配工程款。笔者接手案件后,诉状已经交到法院,内容上已经写明了甲自己计算的工程款数额,并要求进行工程款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价款鉴定,但乙公司拒不配合拒不提供合同、账目等,造成无法审计。后法院以甲举证不能为由,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给我们关于举证方面的启示是:
1、诉讼请求不能明确数额,因为数额是甲单方计算,即甲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无法鉴定,法院会根据举证规则判决甲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诉讼请求应当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确定工程款分割问题。甲和乙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工程是可以进行造价鉴定的,即进行实物鉴定,即使乙公司不提供合同、账目等,实物也是完全可以进行鉴定的。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虽然从实际上看乙公司举证能力强,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限定甲的举证责任,因此,需要慎重设定诉讼方案,完善举证。
甲、乙、丙合伙纠纷与上一案有异曲同工之处,甲、乙、丙合伙做生意,甲实际经营,财务、账目都在甲处,乙、丙几年来未分配分文,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分利,并单方计算了分配数额。后经法院委托审计,甲也不配合,造成审计不能,法院判决驳回乙、丙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1、诉讼请求不能明确数额,因为数额是乙、丙单方计算,即乙、丙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无法审计,法院会根据举证规则判决甲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诉讼请求应当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即进行实物鉴定,即使甲不提供账目,实物也是完全可以进行鉴定的。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虽然从实际上看甲举证能力强,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限定乙、丙的举证责任,因此,需要慎重设定诉讼方案,完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