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因为这是做好刑事辩护的关键和基础。阅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掌握证据,以便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常见错误有:
1、草率、无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卷材料。
这是极可能导致整个辩护活动归于失败的一种严重的错误。正确地做法应当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重点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查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扣押冻结财物清单等正式诉讼文书,以及诸如指纹鉴定、血型鉴定、声谱分析、色谱分析、弹道鉴定、伤情鉴定和精神病等病理学鉴定等技术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应当围绕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侦查、审查起诉与起诉阶段的程序或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有无干涉或者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被告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进行。
2、片面、断章取义地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正确地做法是不能只摘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也应当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材料也摘录下来。同时,摘录的材料应当保持其原始性、连贯性,以及材料各部分的内在联系,不能单纯为取之所需采取按意、按需或者断章取意的摘录。同时,对所摘录的材料应当记下相关卷宗的页码,甚至行数,以便在法庭上证据质证时引用、反驳及发表辩护意见时引用。
3、不认真阅读、分析起诉书。
我们都知道,作为刑事辩护案件,无论是自诉案件,或者是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主要是针对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中的论点和所依据的证据进行的。通过审查分析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可以初步掌握案情,在阅读、分析、反复推敲起诉书或者刑事自诉状时,从中发现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以备在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依法查证时有针对性的予以对照核实或查证犯罪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提出有说服力和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完成辩护律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