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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合伙人工程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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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5月6日,铜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此前,两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索要此款,皆因证据不充分而撤诉。

原告张某、李某于1999年承建被告某村委会的基础工程建设,后因村委综合大楼要在该处重建,原告承建的基础工程于同年6月停工,剩余建设材料若干。原告方以被告村委会接收该材料未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欠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收条等相关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剩余建设材料若干,但无法证明所剩材料由被告方接收,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后,依据法律及相关证据规则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材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需有证据证明双方有买卖事实及结算结果,但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整体有效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告已经接收原告所有剩余材料的事实,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事后,主审法官又通过判后答疑、释法等方式,让原告了解判决的依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败诉的原因。原告在法官深入浅出的说理下,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也为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翔实的法律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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