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审判阶段的质证环节,我们通常都能听到律师这样说:“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予否认”。那么,律师所说的这三性代表什么?在诉讼活动中有什么含义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你讲解。
一、诉讼特性的类别
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证据都有三大特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三大特性的概念与相关规定
(一)客观真实性
1、概念: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发生过程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来源与途径:
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二)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1、概念:
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2、程序要求:
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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