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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人际交往、商品交易在网络上进行,当发生纠纷,我们该如何保存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民事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有哪些?
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解读: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认定了民事审判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在该法律条款中,并未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类型给予具体界定。为此,该司法解释细化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
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对比较隐私,又可能遭到篡改,所以一般都采用慎用的方式来作为证据。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证据应逐步吸纳到司法证据中来。
对于博客、微博客等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很可能有第三方证人会看到,所以在取证时相对容易,而像短信、电子邮件等隐私类证据,还应注意是否篡改的问题。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借助公证等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