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提存/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频资料]/文件/款项的一种侦查活动。
一、扣押物证/书证范围:
1.应当扣押:勘验/检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
2.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二、扣押物证/书证方式:
1.与勘验/检查/搜查同时进行扣押[通常方式]:可以凭勘验的证明文件/搜查证进行扣押;
2.单独扣押:侦查人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扣押物证/书证法律手续:
1.扣押物证/书证必须由侦查机关/其他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持有侦查机关证明文件:
(1)只能扣押能够证明有罪/无罪的物品/文件。
(2)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A.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B.侦查机关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请当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扣押邮件/电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1)检交扣押: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A.必须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
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
(2)解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四、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特殊规定:
1.《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单位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邮政法》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3.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必须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
A.所需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
B.通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防止赃款转移,挽回损失;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
3.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
(1)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A.侦查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接续冻结手续;
B.每次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4.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方式/手段:通知金融部门查询/冻结。
A.不能直接扣押、划扣;
B.不得重复冻结。
五、扣押物处理:
1.扣押的物证/书证处理规则:
(1)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自行处理。
(2)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A.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
B.退还原主或邮件机关/网络服务单位。
2.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处理规则:
(1)对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返还被害人的:
A.侦查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B.侦查机关通知冻结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
(2)对于冻结的赃款:
A.应当向法院随案移送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B.待法院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上缴。
(3)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解除冻结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执行。
(4)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原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的所有人。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