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视听资料的一种侦查措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果在勘验、搜查中发现了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先予以扣押,一旦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以内退还。
检察机关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持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检察人员可以强制扣押。扣押物品、文件和视听资料时,应当有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其家属在场。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检察人员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持有人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物品所负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转移、变卖、毁损扣押物品的,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由于扣押邮件和电报直接限制了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以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规定了“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才能扣押。所谓需要扣押,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或者可能利用邮件、电报,与同案人进行联系;邮件、电报可能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邮件或电报进行新的犯罪活动,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情况。二是规定侦查人员扣押邮件、电报要经过批准。检察机关进行扣押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填发《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送达有关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通知其协助检察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于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物品、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