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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一)书证的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普遍、大量地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具有突出地位,起着重要作用。(二)书证的特征。1、一定的文字、符号、图案是书证的表证,而它们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则是书证的特质,凡书证,均为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结合。2、书证具有双重证据力,即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形式证据力是指书证本身是真实的,其制作过程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且制作的手续合法、完备;实质证据力该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书证只具有形式证据力,而不具有实质证据力,则该书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书证的分类。1、根据书证的内容和法律效果,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凡具有能够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直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书证,称处分性书证。如委托书、遗嘱、合同等。凡单纯记载、报道某些事实,本身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书证,称报道性书证。如日记、公民之间的来往信件等。2、根据书证的形式,可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普通书证是指法律并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只要求有明确意思表示的书证。如收条、借条。特别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如商标、结婚证、涉外公证的认证文书等。3、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单位制作的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如公证书、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书面材料,如私人信函、借条、公民个人制作的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