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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可以分为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表面上成立的证据,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案件的特定事实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即在该事实问题上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区分在英美法的证据规则中十分明显,而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尚未得到完全的承认,只是更多地停留于学理讨论之中。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所用“举证责任”一词,更多地具有“说服责任”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