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说某人乘人之危不是君子所为,这里的乘人之危都是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做出的判断,不同人具有不同的见解。因此我国法律对于乘人之危做出统一的详细的解释,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乘人之危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
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以上可见乘人之危不仅是道德的败坏,在生活中受到人们的谴责,而且是违法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道德与法律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有些行为我们只能从道德方面进行谴责,但其没有触碰法律底线,不能用法律去惩罚,这也是让人比较气愤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