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近几年是越发提倡创新创业,相信大家对共享单车都不陌生。这也是也是创新的产成品,逐渐变成商品。为了促进单车的效益需要对单车进行押金的缴纳,而押金的退还也成为了棘手的问题,共享单车也逐渐没落。若悠网小编紧接着为大家提高资料分享。
一、谈共享单车押金难退
3月5日,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杨传堂做客中央台,畅谈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大变革、大发展。
杨传堂介绍,为防范押金风险,去年8月,在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3项措施:
首先是鼓励运营企业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其次是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
最后是要求企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监管。
杨传堂说,“现在一些企业退出市场经营,出现了押金难退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已经制定了初步的针对押金和预付金的监管办法。下一步,将按照工作程序报批后尽快发布实施,尽全力确保老百姓的资金安全。”
二、共享单车
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
共享单车实质是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租赁业务-自行车租赁业务,其主要依靠载体为(单车)自行车。可以很充分利用城市因快速的经济发展而带来的自行车出行萎靡状况;能够最大化的利用了公共道路通过率,同时起到健康身体的作用。
2017年12月,共享单车国内用户突破两亿,网约车新用户逾六千万。2月,摩拜发布新规,为用户划分信用等级。若信用等级为“较差”,以后每骑30分钟要交100元;若等级为“一般”,骑行费将是当前单价的双倍,同时将无法使用预约功能、月卡和骑行券。
三、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对于民法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押金性质而言,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首先,有些学者认为押金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物权关系,即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具备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具体而言,有观点认为押金是一种债权权利质权,押金的转移占有方式更加符合质押的特征,而非抵押。当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押金之后,支付的货币不再是有体物,押金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给出租人,承租人对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相当于押金金额的货币的债权。而押金制度正是以这种债权权利设定质押,故而押金是一种债权权利质押。
其次,有些学者认为押金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具体而言,有观点认为押金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债权,当承租人将押金交付出租人之后,承租人便对出租人享有押金上的返还请求权,但是承租人请求返还押金是附有条件的,只能在租赁关系解除后才能向出租人主张返还,体现为一种债权性质。
很多的问题都是存在矛盾,都需要进行改善。即使是创新也是存在不足之处。就拿共享单车来说,虽然节能为大家提供了便利。但是很多的单车采用了押金的方式,没有及时进行退款,因此国家机关人员实施即押即退,积分等系列的措施,希望改善其中的不足。若悠网小编的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