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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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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现在的生活来说是来着不易的,是很多英雄烈士用生命换来的,对此对于这些英雄烈士来说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对此我们国家来说也一直在不断的努力,下面南阳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

今起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此前的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会议的议程包括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议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学专家认为,哪些人属于烈士,我国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有明确规定,但谁是英雄,这个问题有待立法明确。

近年来,一些编造谣言抹黑英雄、诋毁先烈,或用娱乐化形式贬损英雄的现象不时出现。董存瑞、邱少云等曾激励几代人的英雄人物,却成了一些人调侃、恶搞的对象,这样的行为击穿了社会价值底线,触碰了法律红线。同时,这些事件呼唤国家为英烈立法专门进行保护。

“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非常有必要。”曾代理邱少云烈士被侮辱案的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管委会主任胡忠义向记者介绍,早在2015年提起诉讼时,就考虑过这个问题。“当时是按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提起的诉讼。”胡忠义回忆说,那时并没有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给予特别保护,好在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老人健在,可以以邱少云亲属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5年6月30日,邱向北京市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宝公司和孙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我是9月29日把判决书送到邱xx的病床上,事隔一个月的10月20日,老人就去世了。”胡xx说,若在2016年10月20日后提起诉讼,那就没有依据了。因为按普通的保护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诉讼,要求是近亲属才能提起。但邱xx烈士没有子女,唯一健在的亲属就是他弟弟。“若弟弟也不在了,那就无人能做原告。”

胡xx注意到,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相关立法在逐步完善。如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项立法中存在一个问题,谁来作为诉讼的主体,没有具体规定。”

知名民诉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董少谋同样提到,对于没有近亲属在世的英雄烈士,其人格遭受损害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保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英烈条款”虽然规定侵害英烈人格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请求权的主张主体和诉讼程序有待明确。从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益诉讼是选择的方式之一。

确如董少谋所言。据新华社报道,今日首次提请审理的草案中特别规定,建立对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董少谋解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等’字绝非可有可无。检察机关之前的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立法时已考虑到今后还会出现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这为侵犯英烈提供了公益诉讼的空间,正好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能对应起来。”

董介绍,《民事诉讼法》是个程序法,《民法总则》属于实体法。程序法有规定,实体法有依据,程序与实体一结合,检察机关就完全可以为英烈名誉权保护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他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写的非常科学,“不是说,有侵犯英烈名誉权的就提起公益诉讼,当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才要出手。”

董表示,对某位英烈的侮辱、诽谤、诋毁,其实质目的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诋毁,大家对这些行为的关注不应仅停留在表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多的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董还认为,“英雄烈士”的范围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挑战。《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范围和认定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有章可循;但“英雄”更多的则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如何界定“英雄”的范畴、“英雄”概念的时间性以及“英雄”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等,都有待详细规定。

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法律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本法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判决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入。目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应当将本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解释到“等领域”之中。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英雄烈士的保护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国对于英雄烈士来说应该是爱戴的,不能由着诋毁的态度,如果有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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