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感性的角度看,奇葩诉讼就是一场闹剧,只是茶余饭后的笑谈。可是从理性的角度看,奇葩诉讼却是过度诉讼、滥用权利的表现,赤裸裸的违背了立案登记制度。
某人因为没有回复微博留言,被起诉到法院。遭遇这样莫名其妙的诉讼,估计林妙可的心理阴影面积是巨大的,什么仇什么怨呀?不回微博也要被起诉。其实,在现实中,特别是实施了立案登记制度以来,这样的奇葩诉讼还真不少。有夫妻因买不买一瓶保健品而起诉离婚;有人起诉“大眼睛”演员赵薇“在电视中瞪他”;有人甚至编造离奇情节来状告某单位、某媒体……
怎么解决奇葩诉讼问题呢?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予以立案的情形包括:(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而有“(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2)诉讼已经终结的;(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4)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情形的则不予立案。
这样的规定,其实太过于笼统,非法律专业人士会很慢把握。要想解决奇葩诉讼这一问题。有关司法部门有必要给立案登记制打个“补丁”,明确合法合理诉讼的边界,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和使用立案登记制,知道哪些事能诉讼,哪些事不能诉讼。同时应该对“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进一步完善细化,也可以结合诉讼实践,对不予立案的情形进行具体列举,还可以仿效指导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一些“奇葩诉讼案例”,对民众进行逆向指导。最后建立惩罚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滥诉、虚假诉讼等情形要给予一定的惩罚!
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件好事,但是每个人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行使权利的后果承担责任。打官司不是儿戏,希望大家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