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二)法院调解的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原则,是对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有些地区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克服了原有强调“调解为主”提法的不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3、1991年民事诉讼法重调解“原则,仍然突出了调解较判决更为优越的地位,加之”着重调解“这一提法缺乏科学性,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这一原则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对调解本质的一个认识过程,也是对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正确理解的过程。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法院调解”原则,并认为利大于弊。我们认为此论太过主观。诚然,在具体实施法院调解时,有的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但这已不是主流。法院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2.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三)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虽然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调解方式结案优于判决方式结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