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解员调解纠纷时,首先应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要让纠纷当事人相信你是善意的,是以关心、爱护他们为出发点的,必须经过感情上的交流,以引起其心理上的震撼。从而对调解员产生感激、爱戴、依赖之情。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可以大胆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
二是认真分析案情深入案情。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在不涉及第三人隐私、秘密的前提下,向当事人举例介绍已结案的相类似的案例,并对其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让当事人加深如果不接受调解采取诉讼的结果,定会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认识。促使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达成协议。
三是对不太复杂的纠纷案件,要直奔主题。在询问、调查情况告一段落,对纠纷有明确认识后,把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当面锣、对面鼓。把矛盾揭开,当场解决。
四是单方传达意见。对于当事人之间情绪比较对立、调解基础较差的纠纷,可以将一方的调解意见单独传达给对方,进行讲法律、说道理并听取意见,了解当事人真正的意图,掌握当事人心态。
五是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机尚不成熟时,可缓和处理。先把纠纷双方的情绪安定下来,然后再择机处理,当然,缓和处理不是把纠纷撇开不管、坐等时机到来,而是积极创造条件迎接时机的到来。但这必须是纠纷已经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暂缓处理才不会出大问题。
六是尊重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引导矛盾纠纷的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协议。这种调解方法的关键是要找到协调纠纷双方的适度点。所谓适度点就是双方可能接受调解的起码要求。即:因势、因时、因地、灵活掌握。
七是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人民调解员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请意图明了之后,根据具体案情,提供几套不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自已选择。当事人限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无法提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调解方法时,调解员要坚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另外,在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中,要结合案情,提出更可行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方案。
八是调解不应有次数的限制。在当事人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后,如果分歧较大,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考虑和咨询了解时间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点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同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总之,调解纠纷的技巧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灵活的方式化解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