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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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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有哪些

(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4)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5)依法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6)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7)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8)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9)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10)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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