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诉讼公民可提“异议”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不知道提异议之说,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其实,提异议也是你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三大“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
2)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一是必须由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二是必须在法定期间提出,即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期间。三是只能在第一审法院提出,二审、重审、再审程序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四是应以书面形式提,但简易程序可以口头提出。
3)经法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应将案件移交有关法院;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或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裁决,但二审裁决后,对裁定的申诉,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二、支付令异议
1)是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支付令所依赖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2)支付令异议的条件:一是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不具有异议效力。二是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3)债务人认为支付令不当,如互有债务、利息过高等只要在法定期间提出了书面异议,支付令就应裁定终结。不论异议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都不影响异议的成立。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可以不附任何理由,不必指明支付令有违法不当之处,人民法院也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异议一经提出就应裁定终结。支付令终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另行审理。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不提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前,利用支付令解决经济纠纷方便快捷,法院使用较多。
三、执行异议
1)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财物属自己所有,或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权益。三是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完毕的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
3)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新的判决。认为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异议。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不得无理阻碍执行,否则法院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