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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