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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高于诉讼请求的标的可以不?

发布时间:  浏览: 497 次  来源:网络

一、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高于诉讼请求的标的可以不?

保全财产的价值应与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原则上小于或者等于诉讼标的额。当然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对于不可分割的房地产的查封等。(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超标的保全属于保全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超标的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哪些财产线索?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

3、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4、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5、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6、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7、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和执行不用,申请保全需要本人提供相关财产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核。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的保全数额不能超过诉讼标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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