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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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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法院的裁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会有一定的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方可处理再审问题。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管辖权的裁定申请再审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经)复(1990)10号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3年1月20日法经(1993)14号复函的精神分别处理:

一、不存在再审问题

(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申诉;

(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不存在申诉问题。

(3)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二、存在再审问题

(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以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同时《规定》新增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管辖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见法条如下: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

申请人,周X宝,男,19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5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方X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在公告发出之日满60天次日起15内提出答辩(公告发出时间是2009年11月16日)。

现根据本案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申请人与原告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而且所谓的第二被告是原告为了本案的管辖权而虚拟设立的,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异议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YX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

L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X宝

20XX年1月20日

管辖权是就是可以对案件作出裁决的部门,每个地区的司法机构管辖权是有所不同的。法律中有严格的规定那个每个机构可以处理的事件。如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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