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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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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二,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否则问题的处理就会有着不小的风险,毕竟时间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置,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上的操作需要自己注意合理性,只要自己违反规定的时间就会导致自己的案件无法有效的处理,生活中此类问题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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