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换押什么意思?
换押是指前一个诉讼阶段向下一个诉讼阶段过渡时前后两个承办机关之间办理的移交被羁押的未决犯的关押手续。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犯,经侦查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或者检察院审査或侦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审查公诉时,都应办理换押手续,并书面通知监所。目的是使各办案机关正确掌握未决犯罪的处理情况,分清责任,便于检査管理。
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犯,经侦查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或者检察院审査或侦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受理审查公诉时,都应办理换押手续,并书面通知监所。目的是使各办案机关正确掌握未决犯罪的处理情况,分清责任,便于检査管理。
二、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普通遵纪守法的民众永远也不可能体会到所谓的换押,但涉身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自己体会过以后就非常清楚了,比如现阶段都已经进入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那不可能还将犯罪嫌疑人继续关押在公安机关,这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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