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保护合法权利?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
1、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2、会见权、通信权的保障
⑴设定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
⑵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障
3、讯问在场权的设置及保障
4、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⑴在调查取证方面,应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予调查权。
⑵在阅卷树方面,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二)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
1、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权利。
3、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
扣押和搜查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察手段,由于律师职业的保密性要求,故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除 非有证据表明辩护律师有隐匿被告人犯罪重证据的重大嫌疑,不得因律师参与该案的刑事辩护而对其办公场所和住宅进行搜查。
二、如何保障律师辩护权?
1、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2、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1)规定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师的阅卷权。
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卷宗。同时引入程序性救济机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妨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形,规定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申请,由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师制度,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发展。
(2)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律师方可担任指定辩护律师。
(3)建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律师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审查起诉时,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一般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充当的是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角色,可以在法庭上对被控告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进行申辩,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