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阶段退回公安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审判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要求延期审理。而此时的补充侦查,只能有检察机关进行。检察院可退侦,法院应检察机关要求应同意退侦,但法院不会直接退给侦查机关,除非涉及公职人员犯罪。
检察院起诉后,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这也是刑事诉讼最后环节。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或者取保阶段又犯新罪的,法院停止审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新罪补充侦查,之后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对之前的犯罪和新罪一并做出判决,数罪并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二、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作出哪些决定?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检方认为证据还是需要补充,也能提出建议,将案件退回侦查,法院休庭等补充侦查结束检方重新起诉后,法院继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