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律师取证需带资料:律师执业证原件、调查取证的证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收费,当场办理);
5、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权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号,工本费50元);
8、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权中心开无查封、抵押记录的证明)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必须到法院起诉,否则法院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是存在着差异的,并且若是其提交的材料并不齐全,此时法院即使查看了其提交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也不会真的就会采取诸如冻结其财名下财产的方式,保全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