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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554 次  来源:网络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 ,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出租三轮车司机,山东费XX,住XX城西小区XX单元XX东户。2007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07年5月22日被XX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押费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男 ,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初中文化,山东XX,住XX镇XX村。2007年5月10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07年5月25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押费县看守所。

梁XX被杀一案,由XX镇宋家XX村的宋XX于2007年4月11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7年4月27日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发现梁文英曾生有一男孩被人拐卖,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07年4月30日立拐卖儿童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丰某某分别于2007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6年夏天,犯罪嫌疑人丰某某通过李XX将马某某与梁XX所生的男孩以三万元价格卖至XX村。2006年10月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城西小区自己的家中,因向其未婚女友梁XX索要小孩,发生争执,后用尼龙绳将梁XX勒死,当日19时30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将梁XX的尸体移至一树林沙坑处掩埋。

以上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梁某某的尸体的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丰某某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该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xx公安局(章)

二0xx年x月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也同样是属于犯了罪行,而且这种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理,但如果不知道这个拐卖儿童的情况下是可以写辩护意见为自己开脱 ,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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