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委托近亲属范围是怎样的
1、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条文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为了明确“近亲属”的范围,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我国法律对亲近属范围的最早规定。
2、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一条实际上继续沿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大,概括吸收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人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二、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于《意见》中已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综上所述,如果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自己完成诉讼活动的,可以委托近亲属来完成,而在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近亲属是有范围规定的,只有在规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等才能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