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应该围绕着犯罪的罪名来展开辩论,向法院陈述,不存在该种犯罪行为或者是该种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
二、具体辩护意见
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卢某具有如下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卢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两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对于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都想要请一个专业律师来帮自己辩护,以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词,就是一个律师是否专业的体现,因为好多律师的话,辩护词就会写得非常精彩,从而为自己当事人争取到利益。因此辩护词必须围绕着案件情况来进行具体战术。
在写辩护词的时候,如果因为证据不足构不成犯罪,并且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要及时的提出来。同时一定要积极的配合,并且要写清楚并没有将财物故意的损坏,且在警方查案的时候主动的配合警方,有立功的表现,这都有助于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