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一)部分特殊问题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过一件返还原物纠纷,需要对山羊的年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类鉴定机构,导致该案无法进行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另一件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消防栓漏水,对木门浸泡造成损害,涉及对消防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类鉴定机构,后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鉴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消防栓的产品条码,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未能对消防栓的质量进行鉴定。此类问题,既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随意*较大。因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受鉴定人的主观影响较大。比如有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对挖桩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本来这是一个很普通的鉴定案件,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测量数据等就可以作出鉴定意见,但鉴定机构以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现场测量记录为由,拒绝进行鉴定,造成法院又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三)部分鉴定机构鉴定的质量不高。鉴定机构的选择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外,主要是通过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抽签选定,只要是在名册中的,都有可能被选中。在这当中有一部分鉴定机构是由一些有鉴定资格的人挂名组成,平时开展的业务不多,有业务时临时组织开展工作。这类鉴定机构虽然具有鉴定资质,但鉴定的实力不强,如果选择了此类鉴定机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因此,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筛选,避免实力不强或者有不良记录的鉴定机构入选鉴定人名册。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虽然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边远地区受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的限制,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不知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2、由于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中随意*较大等原因,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不积极配合出庭作证。3、鉴定机构为窥避责任,以书面答复代替出庭作证,使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受到质疑。
(五)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无统一规定,随意*较大。特别是涉及房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等鉴定时,鉴定收费较高,出现一些收费混乱的情况。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评估等案件中,鉴定收费上万元至数十万元,但鉴定机构为此付出的工作却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六)鉴定机构鉴定时限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对于同类的鉴定事项所用的时间长短不一,鉴定时间的快慢主要掌握在鉴定机构手中,部分案件鉴定机构无故拖延办理,人民法院只能不断的催促其办理,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损害了法院工作的公正*和严肃*。
综上所述,在司法鉴定当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导致会出现一些影响司法判决的问题,其中对于司法鉴定一定是要求了非常专业的,严谨的,而且也应当对鉴定标准进行统一;其中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应当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