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还冻结账户?
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发现已经被侦查机关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而该款需要继续冻结的,一般不宜自行办理续冻手续,应通知侦查机关办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是否继续冻结意见不一致,且不立即办理续冻手续,有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定罪量刑,或者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则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办理续冻手续。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协助冻结存款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只要检察机关在办理续冻手续时,说明该笔冻结款系同一案件因诉讼需要而延长冻结期,则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即给予办理续冻手续。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是扣押物证、书证的一种,侦查人员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此种侦查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冻结期即将届满,根据案情需要继续冻结的,应由何机关办理续冻手续;审查起诉时根据案情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由何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因此造成认识和做法不一。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长时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公民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会有涉及到财产或者其他情况时也是可以申请进行账户冻结程序的,那么在进行冻结时也是需要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冻结账户这一措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