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关系区别有什么?
对于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没有区别的,都有将管辖权转移的意思,但是他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移送管辖一般是移送案件,而管辖权转移则是将管辖权转移。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两者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
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2、对象不同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
3、法院不同
移送管辖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级别不同
移送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的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
移送管辖纠正错误;管辖权的转移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
6、发生原因不同
移送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不便于该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什么?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审理案件,有时候会涉及管辖异议和移送管辖,两者有一定联系,都是引起了管辖转移,但是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管辖权异议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而移送管辖不同,这是法院自身察觉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